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确保鲁甸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从快打击处理扰乱、阻挠、破坏重点工程建设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工程建设事关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配合、积极支持建设。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非法扰乱、阻挠、破坏重点工程建设。
二、有下列非法扰乱、阻挠、破坏重点工程建设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组织、策划、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阻工、堵路等扰乱、破坏正常施工秩序的;
2、非法组织、策划、煽动群众,以阻挠、堵路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等各种方式影响工程建设的;
3、围攻、殴打、扣押建设人员或者哄抢、盗窃、损毁建设工程设备、物资、财产等破坏生产建设秩序的;
4、以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等行为影响施工或以其他方式破坏施工的;
5、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6、不遵守信访秩序,违反信访相关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
7、以其他方式扰乱、阻挠、破坏施工秩序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
三、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重点工程建设延误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依法打击处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甸县人民法院
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鲁甸县公安局
2022年4月19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102000108号